(2023)粤民终3248号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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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3248号
广州富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远中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泉承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陈佩霞、余伟泉、广州富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富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远中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适桓、林芷而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们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民终324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2,771元,由广州泉承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你们应于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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