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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判后调解当场给付 息诉服判定分止争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判后调解一起因共同消费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私下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为能从源头解决问题,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背对背”调解,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到统一,庭前调解未果。按期开庭审理后,基于对案情的进一步了解,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会见等方式组织“面对面”、“背对背”调解,释明法律规定,讲明情感人情,奈何双方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依法进行宣判。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承办法官清楚的知道,案虽结、事未了,就双方的分歧来看,案件上诉可能性较大,案件生效后还可能进入执行阶段,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诉讼成本。本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工作原则,承办法官利用双方递交上诉材料、领取上诉状的契机,再次给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做调解工作,说明双方面临的法律及现实情况、澄清利弊,再次从法理、情理出发进行劝解,希望双方能秉持诚信、不负信任、发扬品格,实质化解纠纷。双方经过充分思考后,最终达成和解,并通过诉讼代理人当场给付完毕,当事人也撤回了上诉申请,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环节,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诉讼案件数量逐日递增,调解解纷在越来越多的在诉讼中体现出其高效率的优势。老百姓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不仅希望得到法律上的结果,也注重纠纷的快速有效化解。主持调解工作时,不仅要正确释明法律法规规定,还应该秉承最朴素的公平正义价值观,结合案情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耐心细致沟通,有温度的解决纠纷,最终方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9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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