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再363号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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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粤民再363号
张镇泉(曾户口名张怡涌) :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刘州龙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镇泉(曾户口名张怡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邮寄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民再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终 24156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13 民初 13981号民事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4402 元,由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4402 元,由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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