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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烈性犬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全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23年,李某收留了一只流浪秋田犬,李某将该犬拴在小区公共区域的树下,至事发时已饲养两月余。张某带着一只小宠物狗在小区内玩耍,该狗与李某饲养的秋田犬发生撕咬,张某靠近两狗时,被李某饲养的秋田犬咬伤。张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张某为右上肢、左下肢、腰部开放性损伤。张某家人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犬只为秋田犬,系徐州市公布的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犬只,李某将流浪秋田犬饲养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且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涉案犬只咬伤张某,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李某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徐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和名录中危险犬是指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包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等。《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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