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后群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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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后群,男,1979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90205365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顺河镇边庙126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丰县看守所以被告人孙后群患病为由不予收押。2024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24)苏03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后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孙后群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孙后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151957
2024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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