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可可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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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可可,男,1985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509067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中阳里东大梁元队中路25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未执行),2023年1月10日再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丰县看守所以被告人何可可患病为由不予收押。2023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23)苏032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可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4)苏03刑终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何可可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何可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151957
2024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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