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36号 关于同意杨硕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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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硕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杨硕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特此批复。
2024年6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6/5007bf39b5e4408d969a405bfce52a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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