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35号 关于同意司楠等11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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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司楠等11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司楠等11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司 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
2.梁兆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
3.李 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
4.李亚风 奎屯市住房和房产交易服务中心
5.王文娟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人民政府
6.许志强 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王亚全 塔城市公安局
8.徐衍红 塔城市公安局
9.姜玉广 中共乌苏市委组织部
10.马支援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1.董晓霞 国家税务总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6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6/976e5eb0966345b4acedd8818deeb6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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