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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王静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苏0302刑更14号

  罪犯王静,化名“千与”,女,1991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0202552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住徐州市铜山区文泰康城7号楼1单元1201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苏口村谢家组2号。被告人王静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3日被逮捕,于2022年1月10日、2022年2月13日两次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了(2022)苏03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被告人王静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王静以哺乳自己的子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23)苏0302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静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罪犯王静以怀孕为由,再次申请监外执行。2024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苏0302刑更2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静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5月11日,罪犯王静生育一子。罪犯王静以哺乳自己的子女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经初步审查,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4日(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徐州市三环东路48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杨涛,电话:0516-80282987)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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