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罪犯阳运健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6号

  

  罪犯阳运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府17栋2402室。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9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6年6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湘

  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运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对被告人阳运健限制减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2020)湘

  04刑初77号之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四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66元(未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阳运健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

  347号刑事裁定、(2021)湘刑终247号之三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

  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阳运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1次,并余415分。上述事实,有衡阳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期间现实表现、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运健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阳运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07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