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阳运健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6号
罪犯阳运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府17栋2402室。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9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6年6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湘
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运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对被告人阳运健限制减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2020)湘
04刑初77号之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四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66元(未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阳运健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
347号刑事裁定、(2021)湘刑终247号之三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
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阳运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1次,并余415分。上述事实,有衡阳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期间现实表现、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运健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阳运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0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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