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功胜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8号
罪犯肖功胜,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杨林镇新合村21组12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3日作出(2021)湘
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功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湘刑核
335574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
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2022年3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肖功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4年1月累计表扬3次,并余3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功胜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肖功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0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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