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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昌文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9号

  

  罪犯李昌文,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税北村1组4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湘

  05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昌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178元(未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

  22日分别作出(2021)湘刑终4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1) 湘刑核34766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2022年

  2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李昌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4年1月累计3个表扬,并余1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李昌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0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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