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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垂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号

  

  罪犯罗垂,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八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

  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51570.6元(已赔偿)。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0)湘刑核562495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罗垂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11月累计4个表扬,并余2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垂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附:罪犯罗垂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0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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