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华平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5号
罪犯周华平,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永中法刑一初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华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周华平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第17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周华平贩卖毒品罪定罪部分的判决以及窝藏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周华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合并原判对其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2015年5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缺少原审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年10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刑更530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周华平的减刑提议。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华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有两次违规:2017年7月6日内务检查不规范扣10分,2017年1月31日不能及时完成劳动任务扣35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14次,并余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2017年8月24日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2017年8月30日裁定送达,至分监区2023年1月9日提请时已间隔5年4个月,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本次履行财产刑65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华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6月25日
附:罪犯周华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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