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罪犯周明富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7号

  

  罪犯周明富,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湘08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明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周明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598.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湘刑终4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刑核83418127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8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明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2022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明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24年1月12日表扬3次,并余34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至2月29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富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18日

  附:罪犯周明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7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