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昌荣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9号
罪犯王昌荣,曾用名王余良,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19)湘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昌荣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昌荣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4后1月19日止,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昌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24年1月19日表扬4次,并余14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至2月29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荣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18日
附:罪犯王昌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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