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真宗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6号
罪犯唐真宗,别名唐金宗,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7日作出(2020)湘11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真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真宗、唐怀德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781.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唐真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刑终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2022年2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真宗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月18号表扬4次,并余1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至2月29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真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18日
附:罪犯唐真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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