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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建武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5号

  

  罪犯孙建武,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6年1月7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湘05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建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建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2022年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建武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月12日表扬3次,并余36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至2月29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建武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18日

  附:罪犯孙建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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