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娄俊洪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1号
罪犯娄俊洪,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1999年5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湖南省湘潭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前科。
湖南省湘潭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雨法刑初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娄俊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娄俊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潭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13日收押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湘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娄俊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八万元。二、对被告人娄俊洪的违法所得36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湘潭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上缴国库;对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11.975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6672克以及贩毒工具电子称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湘潭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处理。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2021)湘刑核21514642号刑事裁定,核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刑初5号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2022年1月11日交付湖南省雁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30日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刑初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八万元。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娄俊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12月16日表扬 1次,并余 17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1月23日至1月29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俊洪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2月22日
附:罪犯娄俊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5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罪犯孙建武减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