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某明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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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某明,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江苏省大丰县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八十万零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1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3日止)。
罪犯肖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9年4月8日履行;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八十万零五千元,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某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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