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瑜减刑一案公示
罪犯李某瑜,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8年9月7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暂扣于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赃物及被告人李某瑜亲属代为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百零八万八千九百四十一元七角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尚未退出的赃款四百零八万八千九百四十一元七角继续予以追缴,已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2年1月6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十七万六千六百三十九元四角八分和五百四十一万二千三百零二元二角二分,合计五百五十八万八千九百四十一元七角全部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李某瑜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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