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注销的身份证还能这么用?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在某市某汽配城从事汽车配件销售工作,被告朱某从事物流工作。2016年初开始,某县修理厂多次向原告订货,原告便找到被告,通过支付被告运费的方式,由被告帮其将货物运送至修理厂,并由被告将货款代收带回,但被告代收多笔货款后,并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1万多元,剩余4万元货款一直未给付。原告后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4万元及利息。因被告人没有返还,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2024年3月19日,接到申请执行人高某报警,执行人员迅速出警至某饭店传唤被执行人朱某,到现场后,被执行拿出身份证证明自己非被执行人本人,经执行人员核对,朱某拿出的身份证确实与判决书中的身份信息不符,于是到公安机关进行户籍情况调查,并对朱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朱某现在用的身份证号码与判决书中的号码都是朱某的,判决书中的身份证号码于2013年被公安机关强制注销,2020年才办理现在用的身份证号码。根据调查情况,执行人员重新找到朱某,朱某发现执行人员返回时,立马进行逃逸,被法警追击强制截住带回法院,在法院谈话过程中面对铁证被执行人朱某才承认这两个身份信息都是他的,并将所欠货款全部返还。针对被执行人朱某利用新的身份信息误导执行人员逃避、规避执行,后在执行人员调取证据后又进行逃跑抗拒执行的行为,其已构成逃避、抗拒法院执行,本院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利用被注销的身份证去欺骗执行人员,已经构成逃避、抗拒执行,希望被执行人不要报以侥幸心态,以免因小失大。标的虽小,却关乎民生,案件虽小,却折射民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直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以极其认真的工作态度,识破了被执行人利用假身份证信息规避执行的行为。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出法院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力,用行动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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