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勇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3号
罪犯郑勇,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药材公司宿舍。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湘12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勇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刑终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2019年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勇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先后33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20年11月因在生产现场抽烟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21年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1年1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6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1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546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 000元。重大违规延长间隔期已届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郑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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