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运德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号
罪犯张运德,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炭棚村炭棚组320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湘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运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湘刑核806084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运德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03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5次获奖励分;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1月共获表扬2次,并余47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运德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28日
附:罪犯张运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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