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振胜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2号
罪犯许振胜,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朝阳路22组建设西路410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湘07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振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振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湘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振胜自服刑以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针车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01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5次获奖励分;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4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振胜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28日
附:罪犯许振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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