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正强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号
罪犯徐正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丰家铺乡白牛庵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湘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正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正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湘刑终343号刑事裁定,认定上诉人徐正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2017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33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正强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先后14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11月、12月,该犯作为彭文松互监组成员,对罪犯彭文松私藏、使用手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20年9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手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9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6次获奖励分;2020年11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503.2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 500元。重大违规延长间隔期已届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罪犯会见查询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正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28日
附:罪犯徐正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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