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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巨涛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3号

  

  罪犯谢巨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潭溪镇岳坪峰村竹山组7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巨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巨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巨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车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49次获奖励分;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1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48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巨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28日

  附:罪犯谢巨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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