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志坚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66号
罪犯唐志坚,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苏家塘聚富村1栋1单元4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志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6)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2016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志坚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40次获奖励分;2018年10月至2022年2月先后37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至2022年2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305.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 929.43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志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罪犯唐志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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