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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建勇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2号

  

  罪犯罗建勇,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百胜村泽木溪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6)湘3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建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建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湘刑终33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罗建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2018年2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4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建勇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手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5次获奖励分;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9次获奖励分;2020年4月至2023年8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18次获奖励分;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育德报》共刊用2篇;202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188分。该犯原判法院已出具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文书。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28日

  附:罪犯罗建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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