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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晓明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9号

  

  罪犯刘晓明,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太阳镇陈河村一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湘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晓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晓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湘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2018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晓明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四季度和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获三等奖、二等奖;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二等奖;2020年4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7次获奖励分;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9次获奖励分;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5次获奖励分;2022年9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育德报》共刊用1篇。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442.5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刘晓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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