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庠长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号
罪犯刘庠长,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洪田村四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2015)长中刑未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庠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 526.5元。被告人刘庠长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湘刑终46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庠长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2018年2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4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庠长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车边侧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生产技术能手;2020年2月至2023年10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2次获奖励分;2020年2月至2023年1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0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98.5分。该犯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23 526.5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庠长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刘庠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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