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建平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7号
罪犯李建平,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办事处甘家仑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 000元。被告人李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2015年8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平自2017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6月1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罪犯李建平(大)于2017年8月28日在车间现场违规吃方便面,被警察发现,但该犯拒不接受教育,拒不承认,且不服从警察指令,顶撞警察,态度嚣张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罪犯李建平于2018年5月20日在早出工队列中私带槟榔被特警队现场抓获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18年6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3次获三等奖;2018年6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8次获奖励分;2018年6月至2023年9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554.5分。该犯财产刑履行完毕,重大违规延长间隔期已届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李建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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