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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可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4号

  

  罪犯李可,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文星村雪家村民组40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7 22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9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201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可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先后9次获晚值班、季度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7年2月因私藏违规品受到警告处分、2017年8月该犯行凶报复他犯受到记过处分。经教育,自2018年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2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8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1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06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5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13次,并余241.6分。该犯自2019年以来,至此次呈报减刑,提请前4年10个月无违规扣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 000元。重大违规延长间隔期已届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07日

  附:罪犯李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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