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39号 关于同意刘新强等3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刘新强等3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新强等3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刘新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刘明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3.王 民 新源县公安局
4.祁苏波 中国共产党塔城地区委员会组织部
5.高凤格 国家税务总局额敏县税务局
6.王春阳 国家税务总局额敏县税务局
7.杨志军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
8.刘 照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
9.南海蛟 博州边境管理支队
10.阿巴依·包贤 博州边境管理支队
11.戴闪闪 博州边境管理支队
12.朱晓旭 博州边境管理支队
13.吴晓峰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14.刘荣丽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15.刘丹丹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16.董红光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17.李九龙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18.韩聪聪 库尔勒市教育局
19.刘 娟 新疆轮台县司法局
20.韩红光 国家税务总局轮台县税务局
21.于素甫江·艾合台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局
22.王 彪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局
23.亚里昆江·坎拜尔 阿克陶县恰尔隆镇人民政府
24.宋 江 喀什边境管理支队
25.辛国超 喀什边境管理支队
26.鲁帅帅 喀什边境管理支队
27.杨 帅 喀什边境管理支队
28.张文文 喀什边境管理支队
29.乃比江·吐尔逊 喀什市公安局
30.米尔阿力木·艾斯喀尔 喀什市公安局
31.祁 辉 喀什市公安局
32.艾山江·买买提明 喀什市公安局
33.韩可以 喀什市公安局
34.庄红磊 喀什市公安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6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7/e760ffcbec564b1088c625c654fe18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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