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40号 关于同意陈明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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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陈明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6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7/fe3a8f9db5bb4264b17aca36d8880f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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