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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心系群众解忧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业主辩称之所以不交物业费,是因为公共下水管的水管漏水两次造成其房屋墙面受损,其多次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要求赔偿,但是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反馈。但物业公司却认为其一直积极配合业主查明漏水原因,并对房屋的修护问题进行了沟通,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

  庭审中,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诉求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双方矛盾尖锐,本着不应单独就案办案,而应本着切实解决纠纷,服务群众的思想,庭后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在电话中多次协调做工作,后又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二次调解。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承办法官以法、理、情调解化解,找准关键点,对症下药,引导物业公司和业主换位思考,经过多方面努力,最终物业公司同意补偿业主一部分维修费用,并从物业费中抵扣。物业公司还承诺将定期至业主房屋内观察是否有漏水情况并反馈业主,若后期房屋因物业公司原因出现问题物业公司也愿意积极及时处理与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业主不仅当庭支付了全部物业费,还自愿向物业公司提前预付了半年物业费。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本起物业纠纷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人民群众反应激烈。物业服务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处理不好,极易导致群访事件。在此背景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面对诸多挑战。业主的问题未引起物业公司重视,得不到解决,只有通过不交纳物业费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物业案件大多为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江北法院民一庭审时度势,本着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一方面要保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物管公司大多都是民营企业,也要保障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江北法院民一庭在审理物业案件过程中,本着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坚持物业纠纷案件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将调解贯穿始终的原则。每件物业纠纷案件均在案件审理前、审理过程中、庭审结束后进行调解,加大物业案件调解力度,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经过调解,物管公司收取了物业费,保障了其正常经营,业主也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促使了物业公司其在今后的服务中完善物业企业职能,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达到了双赢局面,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34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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