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冶某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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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50号
罪犯冶某,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冶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616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7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冶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冶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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