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浩减刑一案公示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60号
罪犯赵某浩,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浩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33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浩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三十五万五千四百七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被告单位徐州市铁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浩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三十五万五千四百七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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