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某星减刑一案公示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62号
罪犯蒋某星,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研究生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4年9月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中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已退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2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8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止)。
罪犯蒋某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已退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75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罪犯王某伟减刑一案公示
下一篇:罪犯嵇某俭减刑一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