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罪犯蒋某星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62号

  罪犯蒋某星,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研究生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4年9月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中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已退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2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8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止)。

  罪犯蒋某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已退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75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