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伟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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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55号
罪犯王某伟,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伟退赔被害人曹锦兵损失1964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伟退赔被害人曹锦兵损失196424元;均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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