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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单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61号

  罪犯单某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单某华贪污犯罪所得赃款31.45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赃款73.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单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单某华贪污犯罪所得赃款31.45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赃款73.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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