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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庄某楼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06号

  罪犯庄某楼,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0年6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庄某楼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庄某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2021年7月7日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七十四万元,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某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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