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违法么?
近日,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成功联动调解一起农村集体土地买卖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今年年初,王某为建房欲向某村周某购买土地,双方商谈达成口头土地买卖合意后,王某一次性向周某支付土地转让款10万元。但王某支付转让款后,周某一直未向王某交付案涉土地,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其交付案涉土地。
调解过程
蒙自法院受案后,经了解案涉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且王某并非周某同村人员,随即向原告释明:双方之间的口头土地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履行。经释明后,原告修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周某的口头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周某退还款项100000元。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本案委派到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4月26日,双方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本着避免双方矛盾继续激化的原则,选择分别对原被告进行劝说。被告要求扣除相关损失9600元后,将剩余款项退款给原告,原告当场拒绝并要求现场立案处理。调解员继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积极劝导,被告最终同意扣除相关损失1600元后,将剩余款项984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
当日下午,被告将土地租金98400元退还到原告账户,同时原告向调解员出具收据。该案在双方成功达成和解下结案,无需进行司法确认。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王某并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与被告私自约定买卖该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55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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