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买“学区房”目的落空,法官:这些购房细节请注意!
俗话说,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不少父母可谓下足了“血本”,比如省吃俭用也要购买一套好的“学区房”,让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但在实践中,高价购买“学区房”却依然无法入读心仪学校的事时有发生。近日,九龙坡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学区房”目的落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借此机会,给想要购买“学区房”的家长一点法律提醒。
基本案情
2023年底,曹某为了让孩子读上某市级重点初中,找到某房产中介公司,明确告知经纪人张某购买“学区房”的目的和要求。在张某的居间下,曹某以163万元价格与出卖人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合同明确约定,购房目的为曹某子女入学某市级重点初中,王某承诺近六年内未使用案涉房屋的入学指标,若因政策原因发生变化导致购房人子女不能正常就读该学校,则与王某无关。
合同签订前,王某提供了由开发商向一手房业主出具的《某市级重点初中入读须知》,须知明确入读该校每年有名额限制,存在指标提前使用完毕的可能性,后期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应谨慎考虑慎重决策。同日,曹某、王某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曹某按约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2.4万余元中介服务费。
其后,曹某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完成后,曹某了解到购房入学的政策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经发生变化,该房屋已经没有入读某市级重点初中的名额,曹某购买“学区房”的目的不能实现。与房产中介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曹某起诉到九龙坡法院,请求判令房产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调解
审理中,曹某表示不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向房屋出卖方主张权利,只依据中介服务合同向房产中介公司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被委托方,对于案涉房屋在交易时是否符合相关入学政策,负有专业的审查义务;曹某作为委托方,在房屋出卖方提供了《某市级重点初中入读须知》后,应当知晓案涉房屋可能存在指标使用完毕的风险,对未实际了解购房入学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也有一定过错,故中介公司与曹某双方均有过错。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为了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悉心释法明理,积极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了部分中介服务费,曹某对此表示满意,双方息诉止讼。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购买“学区房”时要树立合同意识,留心合同条款具体内容,若有特别约定的地方,比如“因出卖方或中介公司违约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中介服务费”等,要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切勿轻信口头声明或保证。其次,提前向目标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政策、入学指标等真实情况,并认真核实出卖方对房屋的权利有无瑕疵等,从源头上规避买房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最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卖方或者中介公司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等行为导致买受人受损的,留存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9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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