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健身房倒闭了课还没上完,法院:退还未上课费用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预付费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

  健身运动作为一种持续性活动,商家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往往会采用预付制经营。消费者原为图总价便宜,办理了预付卡,但健身房突然“关店大吉”,申请退款时又以会员守则为由拒绝退费,钱打了水漂,可谓是有苦说不出。面对这样的预付费式消费纠纷,消费者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呢?近日,大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健身房倒闭引起的退款纠纷,判决健身房全额退还未消费的服务费并支付占用利息。

  2023年8月,原告汪某在被告某健身房办理会员,并与受雇于该健身房的私人教练订购100次课时的私教课程,总金额22800元。2023年10月,该健身房关闭经营场所,停止对会员提供健身服务。汪某向该健身房提出,其私教课程还剩93次未上,应当按比例折算退款21204元。双方沟通未果,汪某遂将该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私教课程协议,该健身房退还服务费21204元,并提出该健身房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另赔偿服务费68400元。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某健身房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交清私教课程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约提供私教课程服务。但被告在有效的服务期间关闭经营场所,停止向原告提供私教课程服务,导致原告签订私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其未上课的费用。针对原告提出的三倍赔偿诉求,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卡,并在被告闭店前正常享受了私教服务课程,并非在闭店后以欺诈形式办卡,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对该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私教协议,被告退还原告私教课程服务费2120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目前,预付费消费纠纷屡见不鲜,预付费式消费涵盖教育、运动健身、家庭服务、娱乐餐饮等多个行业。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有“服务周期过长,变化因素增多、商家缺乏诚信”等。法官提醒,在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经营状况不错的商家,并和商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钱过多,预付费消费时间过长;保留好证据,出现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满足上述解除情形的,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863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