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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鲜剂”变“发霉剂”,果农的损失谁来赔?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防治柑橘采后病害,便于保鲜储存,果农们常会使用化学保鲜剂浸泡采摘后的果实。但当果农们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保鲜剂,导致果实发霉甚至腐烂,损失究竟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问题保鲜剂”致柑橘腐烂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谢某某在某农资公司购买了柑橘保鲜剂,因使用后柑橘出现霉变腐烂,谢某某等12名果农向农资公司索赔,并投诉至北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在消委会的支持下,谢某某作为代表起诉至法院,要求农资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烂果损失。

  农资公司认为其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保鲜剂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应该由保鲜剂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该由经销商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消费者享有对销售者与生产者主张权利的选择权。本案中,消费者谢某某有权要求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农资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案涉保鲜剂生产者或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追偿。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综合考虑柑橘类产品的价格与柑橘品种、大小、年份及市场行情,酌情认定按每斤1.5元的标准计算损失。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农资公司退还原告谢某某购买保鲜剂的货款280元,并赔偿烂果损失6000元。

  一审宣判后,农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现实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问题产品后,想要维权却不知道该找谁,时常遭遇销售者和生产者“踢皮球”。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当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遭受损害,可以依法向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直接销售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付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官提醒,如果因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而使自身受到损害,广大消费者应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向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主张自身权益。直接销售者遇此情形不应推诿,如产品不符标准的责任在于生产者,销售者可在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向生产者主张追偿。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93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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