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申15709号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民申15709号
韩秀兰、惠州市君之德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赞梅与被申请人黄紫娣、韩秀兰、惠州市君之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方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3)粤民申157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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