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非法买卖画眉鸟?别让自己成为“笼中鸟”!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大爷,您是在卖什么呀?”

  “这可是顶好的画眉鸟,给钱就卖!”

  “您知道画眉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能出售吗?”

  “之前听我们同村人讲过,没事!”

  “大爷您可真‘刑’!”

  案情回顾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年过六旬的黄某在文山州平远镇用650元购得9只画眉鸟带回家中饲养。2024年2月,黄某将上述9只画眉鸟带至集市售卖,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售卖的9只鸟类均为噪鹛科画眉,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画眉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进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

  猎捕、买卖画眉鸟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大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勿图一时新奇,触碰法律红线,让自己成为“笼中鸟”。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891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