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171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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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171号
贵州省北斗卫星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安永恒(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毕节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171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5执恢4号案件中对中安永恒(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毕节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青龙街道豪沟社区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21)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4728号及毕经开区国用(2015)第011号两宗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查封行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372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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