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209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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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209号
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雅才、许清能、汤正金、张坤、许清森、赵泽锟、杨明华、张登飞、郑德义、彭华伦、韦刚、胡朝林、熊天进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37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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